决定任命:
胡伟同志为市科学技术局局长;
李悦春同志为市监察局局长。
任命:
邹宝成同志为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、审判委员会委员、审判员。
决定免去:
于嘉胜同志的市科学技术局局长职务;
刘德权同志的市监察局局长职务。
免去:
刘德权同志的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、检察委员会委员职务。
决定任命:
胡伟同志为市科学技术局局长;
李悦春同志为市监察局局长。
任命:
邹宝成同志为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、审判委员会委员、审判员。
决定免去:
于嘉胜同志的市科学技术局局长职务;
刘德权同志的市监察局局长职务。
免去:
刘德权同志的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、检察委员会委员职务。